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志军,张海涛,王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406民初9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涛、王胥:本院受理原告葛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黑0406民初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