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路南路支行,王明超,邱志慧,王晓玉,王延欣,郭俊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路南路支行,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易德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豫0103民初6902号,(2021)豫0103执19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郑州易德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王明超、邱志慧、王晓玉、王延欣、郭俊峰: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路南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易德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王明超、邱志慧、王晓玉、王延欣、郭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6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郑州易德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王明超、邱志慧、王晓玉、王延欣、郭俊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路南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上述债权。本院认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广路南路支行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债权的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予认可。债权受让人向我院提出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变更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19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3执19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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