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丽娟,赵金涛,李红亮,张晓玉,康严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81民初5642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金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娟诉你、李红亮、张晓玉、康严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豫0181民初564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是:一、确认位于河南省巩义市锦江花园2B号3单元806号房屋属王丽娟所有;二、判令赵金涛、李红亮、张晓玉、康严卫协助王丽娟办理位于河南省巩义市锦江花园2B号3单元806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