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博乐分公司, 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蕴华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2701民初7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蕴华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蕴华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常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蕴华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新疆蕴华山水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博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701民初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