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泳,宿力,宿嘉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豫0103民初10913号,(2021)豫0103执恢71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宿力、宿嘉: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泳申请执行宿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09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因宿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3执恢71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宿力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在履行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3办公室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宿力所有登记在第三人宿嘉名下位于二七区金海大道54号院3号楼3单元2层24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50297号]房产选取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如不按时到场将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本院将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依法委托评估,评估结果不再另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置参考价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15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