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627民初2705号 |
案由 |
保险费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王振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证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豫1627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和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偿借款本息65719.19元、保险费5942.10元及违约金26610.23元(2021年3月20日之后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以代偿借款本息及未付保费为基数,计算至被告王振华全部清偿代偿理赔金额及未付保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