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和鹏飞, 河南建业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豫0102民初684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和鹏飞: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建业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鹏飞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位于二七区思勤江路5号5号楼1单元13层1304【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11032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