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志强,宋云杰,孙勇,王桂华,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志强、宋云杰: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与孙志强、宋云杰、孙勇、王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东宁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