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明山,时玉成,孔凡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时玉成、孔凡珍: 本院已受理原告霍明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饲料款20000元。2.要求按照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望奎县人民法院卫星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