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慧芹,彭国院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03民初7754号,(2021)豫0103执6860号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国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慧芹申请执行彭国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慧芹将二七区工人路413号蔚蓝港湾12号楼3层18号(产权证号:100112043-1、1001120643-2)的房屋过户至原告王慧芹名下。由于你未在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3执686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将二七区工人路413号蔚蓝港湾12号楼3层18号(产权证号:100112043-1、1001120643-2)的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慧芹名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