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秦伟,许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02民初728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波:本院受理(2021)豫0102民初7282号原告张秦伟诉被告许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张秦伟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夫妻共有的车架号为LVGBPB9E4KG405199的小轿车(购买时价值126800元)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办公区308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