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超营,何松岳,第三人-李跃东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85民初482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松岳、李跃东:本院受理原告胡超营诉被告何松岳、第三人李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85民初482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