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芬地,张浩泽,周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芬地、张浩泽诉被告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600元(100000元×0.6%×36个月)。以上合计:1216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渠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