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芬地,张浩泽,周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芬地、张浩泽诉被告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应诉材料。起诉要点: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1600元(100000元×0.6%×36个月)。以上合计:1216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渠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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