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委、王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范松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85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朝委、王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范松伟借款本金400,000及利息(2017年5月13日前的利息69,100元,2017年5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范松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208元,由被告李朝委、王小红承担10,915.5元,原告范松伟承担2,29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朝委、王小红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七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