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英, 漳州九能工贸有限公司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漳州九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鑫华林金属有限公司、刘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漳州九能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79355.61元;2、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利息,利息以1479355.6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被告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3、判决两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466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50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