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国华,林跃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跃能:本院受理原告高国华诉被告林跃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按15.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