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倩,辛存梁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03民初1194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存梁:本院受理原告刘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3民初1194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