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穆天奎,穆春志,侯相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丽水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穆天奎、穆春志、侯相杰:本院受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丽水支行诉被告穆天奎、穆春志、侯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协查电话、户籍均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