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四海,韩鹏,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1627民初5751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民法院
内容
韩鹏:本院受理原告刘四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豫1627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四海报酬3.85万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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