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19)豫12破申3号,(2019)豫12破3号之一 |
案由 |
共有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2019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9)豫1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森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19)豫12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担任森普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经破产管理人委托三门峡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审计,截止2019年12月23日,负债总额为25022401.22元。经破产管理人委托河南华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森普公司破产资产进行评估,截止2021年7月6日,森普公司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为301740元。经管理人对森普公司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等动产拍卖变价,拍卖成交价格为361392元,加上森普公司的银行存款35928.57元,共有397320.57元可供分配。经管理人审查,两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2839650.27元,均为普通债权。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总额为22839650.27元,经管理人对破产资产进行拍卖变价397320.57元,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没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和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而且债务人已停止经营活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存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可能。管理人提请宣告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宣告河南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
刊登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