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振启,第三人-邱俊忠, 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俊忠:本院受理原告崔振启诉被告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你作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是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公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