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华,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 郑州富田东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明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富田东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华、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