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少青,郭雷法,张子明, 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701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郭雷法、张子明:本院受理原告周少青诉被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郭雷法、张子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015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73002.41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