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峰,韩聪惠,吴卿,刘松云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91执恢862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峰、韩聪惠、吴卿:本院受理刘松云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91执恢86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通知书、查封公告、腾房公告,(2021)豫0191执恢8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海峰名下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61号楼3单元1层105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63809)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