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鲁国昌,张俊霞,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翔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三公司,投资集团,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翔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0725民初5877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省翔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国昌、张俊霞诉你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725民初5877号劳务合同纠纷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已发判令被告河南翔宇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64378元及利息38498.33元(其中30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为12237.48元。64378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为26260.85元,此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中建六局三公司、投资集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3月15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原阳县法院桥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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