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军生,张军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0391民初17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军曾:本院受理原告刘军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391民初175号起诉状副本(要求你支付欠原告工资50850元及利息20000元)、举证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