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水云,郭海生,郭明燕,黄鑫,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 ,河南产融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豫0103民初11709号,(2021)豫0103执恢1661号,豫(2018)郑州市不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鑫: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七支行(原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七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水云、河南产融商贸有限公司、郭海生、郭明燕、黄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117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3执恢166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自本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在履行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3办公室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黄鑫名下位于中原区秦岭路西、中原路北、2号楼11层1102[预告登记证明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13373号]房产选取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如不按时到场将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本院将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依法委托评估,评估结果不再另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置参考价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15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