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雪梅,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豫0102执恢340号之二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雪梅: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须水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雪梅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19)豫0102执恢3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雪梅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工二街57号楼东单元6层15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159133)房产一套。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102执恢3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