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兴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渑池县承时选煤有限公司、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龙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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