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洪宪,徐汝江,申海涛,卫岗,卫凯,安新文,吴跃, 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新疆金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新21民初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新疆金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汝江、申海涛、卫岗、卫凯、安新文、吴跃、申洪宪:本院受理原告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鄯善金汇选冶有限公司、新疆金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洪宪、徐汝江、申海涛、卫岗、卫凯、安新文、吴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1民初2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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