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苗青,赵京成,赵禹钧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793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京成:本院受理原告苗青与被告赵京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苗青与被告赵京成离婚;二、婚生子赵禹钧由原告苗青抚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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