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学美,邓豹,窦永刚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内容
窦永刚:本院受理原告陈学美诉被告邓豹、窦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居间费50000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6524元(350000元×6%÷365天×53天(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即3049元+350000元×3.85%×1年(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即13475元=16524元】;以上合计:366524元。4.判令二被告以35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期间的利息损失;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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