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猛,王磊,樊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王猛诉被告王磊、樊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王猛与被告王磊在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转让费70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93872.58元(其中,设备费及员工费用16900元,员工遣散费用14700元,空调费1872.58元,下水疏通费400元,租金60000元)。以上共计163872.5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铁腐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