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通雷,赵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涛:本院受理原告姜通雷与被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