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秋菊,吴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741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鹏: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菊诉被告吴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吴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秋菊欠款本金96,760元;二、被告吴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秋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2,908.07元;三、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利息仍由被告吴鹏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给付原告王秋菊。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