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香敏,马云虎,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644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马云虎:本院受理原告刘香敏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马云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44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诉讼要点:1、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维修被损坏车辆支出的费用21624元;2、判令被告马云虎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交通费1430元。(合计:2305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