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正明,徐立华,崔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4民初14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立华、崔敏:我院受理的原告杨正明与被告徐立华、崔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145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18年12月28日签订的《乌鲁木齐市房产转让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5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代交房贷148200元;诉讼标的合计:648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