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靳国新,洪燕,马瑞敏,文艳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燕、马瑞敏、文艳萍:本院受理原告靳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306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