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雪飞,曹金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822民初3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金峰:本院受理原告刘雪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2 1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黑0822民初33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桦南县人民法院土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桦南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于晓明电话:6797070收件人地址: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邮编:154400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