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静,郝以海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以海:本院受理宋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1号第二办公区)六楼第十五法庭(603室)公开开庭审理,必须携带24或者48小时内纸质版呈阴性的医疗核酸证明,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