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丽峰,张莹莹,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黑1005民初992号,宁安房权证宁安市字第201400634号,宁安房权证宁安市字第2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丽峰、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杨丽峰、张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1005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杨丽峰、张莹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借款本金495565.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月31日,欠原告逾期利息3077.32元、逾期罚息1500091元逾期复利27207.04元,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同时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的综合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二、被告杨丽峰、张莹莹以其位于宁安市宁安镇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市字第201400634号及第201400634-1号、一处产权证号为宁安房权证宁安市字第201401379号及第201401379-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