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鑫,张成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成国:本院受理原告孙鑫诉被告张成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