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符永乐,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文昌市中龙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普维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文国用(2000)字第W0300138号,文国用(2000)字第W0300137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符永乐: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海南普维贸易有限公司、符永乐、海南文昌市中龙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南普维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符永乐抵押的位于清澜镇文清大道上田村东侧的文国用(2000)字第W0300138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海南文昌市中龙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第一项诉求列明的款项承担赔偿责任(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00)字第W0300137号);4、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有)等)由三被告连带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等材料,如未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