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1号法院2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