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文龙,第三人-,张雪芬,林师伟,林伟生,黄武,林洁生,杨乔宇, 文昌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琼9005民初5119号,(2021)琼9005执异63号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文昌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雪芬、林师伟、林伟生:本院受理(2021)琼9005民初5119号原告杨乔宇诉被告洪文龙及第三人文昌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林生泰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雪芬、林师伟、林伟生、黄武、林洁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等。起诉状主要内容:1、请求撤销(2021)琼9005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不得追加原告杨乔宇为被执行人。3、请求判决原告杨乔宇不应在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等材料,如未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