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金梅,第三人-孙连凯, 黑龙江海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园林绿化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黑0202民初1442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闫金梅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园林绿化中心、黑龙江海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连凯债权代位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闫金梅就(2021)黑02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