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庆梅,张成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成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梅诉张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