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齐璐,李瑞, 乌鲁木齐市和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9民初720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市和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璐与你公司、李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新0109民初7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乌鲁木齐市和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齐璐支付车款60495元、违约金18148.50元。被告李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乌鲁木齐市和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766.08元、邮寄费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36.08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和福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