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江,李理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理想:本院受理原告李江诉被告李理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沙依巴克区天华商业广场四楼翡丽维纳斯婚纱摄影装修项目瓦工沙子水泥上楼人工费169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及诉讼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