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先平,翟燕芬,黄刚,陈建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972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建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先平、翟燕芬与被告黄刚、陈建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9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黄刚、被告陈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先平、翟燕芬偿还25,940元;二、被告黄刚、被告陈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原告王先平、翟燕芬支付利息1673.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82元,本案确认给付金额27613.38元占讼争金额27,992.90元的98.64%,由原告王先平、翟燕芬负担1.36%即6.79元,被告黄刚、陈建美负担98.64% 即493.0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